本报讯 (记者 王培源) 根据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主体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中新增“电子烟及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电子烟批发”两项规范条目,对应前置审批目录“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事项,相关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持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为依法履行登记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近日,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一步明确电子烟相关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印发《关于规范电子烟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加强电子烟相关市场主体的规范登记。按照事项调整要求,对于前置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凭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后置审批事项,严格履行“双告知”,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共同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2023-04-18 09:17:34
2023-04-18 09:12:24
2023-04-18 09:11:24
聊城新闻网 2006-2023 版权所有 聊城日报社/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合主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30 鲁ICP备09083931号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134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53300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字第720号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63509279 举报邮箱:lcxw@lcx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