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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红颜知己”转账20万余元,妻子能起诉返还吗?

来源:聊城晚报  2026-04-17 0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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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丽

  4月13日,东昌府区居民65岁的岳玉凤(化名)走进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关于丈夫王存华(化名)给他的“红颜知己”冯艳(化名)转的钱,是否还能要回来。

  据岳玉凤讲,其与王存华系合法夫妻,结婚已有30多年,孩子都30多岁了。2021年,岳玉凤曾发现丈夫通过微信多次给其“红颜知己”冯艳转账,遂怀疑他俩有暧昧关系,并因此闹过离婚。后来王存华表示悔过,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与冯艳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保全家庭,当年岳玉凤原谅了王存华。

  “原以为事情已经翻篇了,没想到这几年他俩还私下里偷偷联系。”岳玉凤说,去年她无意间查看丈夫的手机,竟发现丈夫曾通过微信向冯艳转账上百笔。经仔细梳理,近10年间,王存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冯艳转款总额20万余元。其中,多笔转账发生在2月14日、七夕节等特殊日期,金额包括520元、77元、666元、999元等具有特定情感含义的数字。

  岳玉凤曾质问过冯艳,冯艳称自己与王存华之间的转账多属于合法正当的买卖关系,自己没有故意破坏岳玉凤的婚姻,并且否认与王存华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岳玉凤对冯艳的说法不予认可。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存华与岳玉凤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王存华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近10年间累计向冯艳转款20万余元,这多笔转账,部分数额具有特殊含义,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侵犯了岳玉凤作为财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岳玉凤有权主张全额返还。

  针对冯艳称自己与王存华之间的转账多属于合法正当的买卖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冯艳对其主张的正常经济往来负有举证责任,比如:证人证言、交易凭证等。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真实对价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赠与,受赠方须全额返还。

  (解析律师: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 宋安娜)

编辑:郭艳娜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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