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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公布6起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聊城应急管理  2024-02-01 1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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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特点,聊城市应急管理局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和销售旺季安全监管措施,制定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同时采取线上巡查、现场检查、举报核查等形式,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警示教育烟花爆竹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我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东阿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足案

  2023年11月16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东阿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足(应急预案应急物资清单中需配备2台手抬机动泵,仅配备1台),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29号第1档,对该公司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侯营镇“某五金超市”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1月23日,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侯营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侯营镇“某五金超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超市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经营者作出2.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冠县某烟花商贸有限公司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案

  2023年11月29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聊城市公安局对冠县某烟花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暗查暗访,发现该公司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0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临清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案

  2023年12月12日,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临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0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山东聊城某物资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3年12月19日,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聊城某物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东昌府区某零售超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8日,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张炉集应急办工作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零售超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超市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经营者作出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春节将至

  烟花爆竹购买、燃放迎来高峰期

  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

  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

  对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等环节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

编辑:王克
校对:侯莎莎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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