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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住房“以旧换新”优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解读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6-01-28 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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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鲁建房字〔2025〕2号)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商品住房“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聊建字〔2025〕32号)要求,为进一步畅通新房与二手房交易渠道,激活住房消费潜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支持住房“以旧换新”优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适用对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出售自身名下的本市原商品住房,并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核减次数。出售旧房与购买新房的主体应为购房人或其配偶,并提供不动产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旧房转移登记证明材料。

  (二)时间认定。出售旧房的时间须在2025年10月16日(含)后,且早于购买新房的时间,即“先卖后买”。购买新房的时间须在2025年10月16日(含)后,且在旧房出售后一年内。出售旧房的时间,以旧房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新房的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三)核减规则

  例1:职工张某家庭目前已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贷款,2026年7月“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并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后,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2:职工李某家庭目前已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贷款,2026年7月“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并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后,可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3:职工刘某及其配偶李某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2026年12月“以旧换新”卖掉名下住房一套,并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核减一次贷款次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相关要求

  本次公积金贷款次数核减,是对缴存职工再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项优化政策,再次申请的商转公业务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上述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受理审批或已完成业务不再追溯调整。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6日

编辑:纪媛媛
校对:王鲁斌
审核:李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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