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视听
热线
快讯
县域
数字报
聊诚评
看电视
听广播

您的位置:首页>聊诚评 >

聊诚评丨无理由退货不等于“免费使用”

来源:聊城晚报  2026-06-02 17:17:54
A+A-
分享

  □ 刘学

  近日,有线上商家反映,售出的雨伞遭到消费者无理由退货,退回的雨伞有明显使用痕迹和损毁。这并非孤例,“无理由退货”被某些消费者异化为“免费使用”“无偿租借”,令人深思。

  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旨在解决消费者在远程购物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受损问题。这一制度降低了消费者的决策风险,然而,少数消费者却钻空子滥用这一权利:下雨天买伞,雨停后退货;活动前买礼服,活动结束后退货;露营前买帐篷,回来后即退货。这种行为透支了商家对消费者的信任,侵蚀着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石。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无理由退货从来不是无边界、无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所谓“完好”,通常指不影响二次销售。雨伞被雨水浸泡、礼服被穿着出席活动、帐篷被泥水污染,显然已超出“完好”范畴,这是“有损毁退货”,商家完全有权拒绝。

  然而,一些平台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过度偏向消费者,甚至要求商家接受明显不符合条件的退货,助长了部分消费者的占便宜心理。而这种认知,恰恰是对法律的曲解。法律保护的是诚信的消费者,如果滥用无理由退货,最终伤害的是包括滥用者在内的所有消费者。

  遏制这一乱象,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电商平台应完善规则,明确“商品完好”的具体标准,对超出正常使用痕迹的退货,支持商家合理拒绝,并探索建立消费者退货信用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恶意退货行为的关注,对典型案例予以披露,发挥警示作用。

  作为消费者,我们每个人都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权利与义务对等,享受无理由退货便利的同时,也应尊重商家的合法权益。只有买卖双方都守住诚信底线,无理由退货制度才能行稳致远,惠及每一个人。

编辑:苏永乐
审核:刘 飞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聊城新闻网 2006-2027 版权所有 聊城市新闻传媒中心/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合主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7120240004 鲁ICP备09083931号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134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153300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字第720号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63509279 举报邮箱:liufei@lcx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