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相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健类食品、肉及肉制品广告发布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底线
严禁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已通过审查的广告,应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及保健食品标志。
严禁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利用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栏目或内容中,不得出现相关保健食品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信息。
严禁断言保证及涉及疾病治疗。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二、严格规范普通食品广告宣传
严禁普通食品“蹭热点”。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严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如减肥、壮阳、增强免疫力等)。
严禁假冒肉制品宣传。重点针对以其他畜禽肉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及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违法行为开展监测和查处。
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网络销售肉制品时,在商品详情页、直播间等渠道的宣传信息(如产地、成分、加工方式等)必须与实际销售的食品一致。严禁对肉类品种、产地、新鲜程度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与违法后果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在此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防范,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
特此告诫。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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