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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6-04-02 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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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相关经营主体: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广告提示语乱象清理整治工作,并对广告中提示性用语提出明确要求。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告活动各方经营者高度重视,对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为切实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引导行业合规经营,现我局就广告中提示性用语重点合规风险提醒告诫如下:

  一、关于广告中以小字备注形式展示的内容

  广告中使用主宣传语辅以小字备注的,应保障消费者能通过主广告语直接获取核心信息,小字仅限用于补充信息或解释限制条件,小字备注需清楚、准确、明白。

    小字备注不能对主广告语核心内容进行否定、推翻或实质性修正。不能出现以下情形:

  (1)以小字备注对产品性能、功能等进行明显限缩或不符合常理的解释。

  (2)宣称的具体性能、功能、规格、成分、用途等与产品、服务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以“小字”标注所宣称内容仅为企业愿景等。

  (3)其他与主广告语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的情形。

    在核心信息表述一致的前提下,可通过小字备注补充技术参数、促销优惠条件、活动规则、统计范围、有效期限等具体说明或限制性信息。小字备注需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完整准确。凡涉及限制消费者权益、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条件,需明确完整说明,例如促销活动的截止日期、赠品的品种和数量、获得优惠的附加条件等。

  (2)标注清晰可辨。字体、色彩、展示形式需清晰,保障普通消费者在正常浏览条件下易于辨识,不能以字体过小、颜色过浅、闪现过快等不易察觉的方式呈现。

  (3)位置合理关联。小字备注需与相关主宣传语相对应,位置恰当。

  二、关于“第一”“首创”“最佳”“领先”等广告用语

  在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最佳”“领先”等用语宣传产品、服务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信息,相关表述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地域等需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界定一致。具体需注意:

    相关行业、领域界定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明确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自行定义的范围,不能作为界定统计行业、领域的依据。不能通过不当限定营造领先优势,包括: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划定特定领域;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义的基础上,附加限定词限缩范围。

  三、关于引证广告与广告主自证内容

  广告中引用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的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需注明该第三方机构的完整名称及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检验检测数据等的复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方法、测试环境、样本条件等)。不能歪曲、夸大所依据的调研报告、统计资料,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

  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的实验为依据进行自证宣传的,可根据广告发布需要决定是否标注来源于本企业。自证内容所依据的数据、实验报告等如存在时间、地域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的,需一并清晰注明。

  四、关于法定提示用语的标注

  对于“三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理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标注警示提示语的广告,应按照规定规范标注,确保内容准确、清晰、易于识别。

  本次提醒告诫旨在引导行业学习新政策,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合规能力,降低法律风险。请各广告活动主体规范使用提示性用语,摒弃“文字游戏”式广告,严控合规风险,共同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告诫。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编辑: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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