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
要闻
视听
图说
热线
部门
县域
数字报
看电视
听广播

您的位置:首页>要闻 > 社会 >

初次罚20元,再次罚50元!聊城“监控抓拍+现场处罚+远程执法”整治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

来源:新聊城客户端  2025-10-16 15:56:50
A+A-
分享

即日起至12月底

聊城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整治的重点针对

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以及闯红灯、逆行、超速、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

五类重点违法行为

集中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驾乘人员首次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罚款20元

再次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罚款50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

监控抓拍、现场处罚、远程执法

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行为

予以处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最终的意义

头盔也许不大

却是生命的“守护伞”

为了自己,也为了家人

骑车上路,请戴好安全头盔

  来源:“聊城交警”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明
审核:刘 飞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聊城新闻网 2006-2025 版权所有 聊城市新闻传媒中心/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合主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7120240004 鲁ICP备09083931号 鲁公网安备 37150202000134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1533008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字第720号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63509279 举报邮箱:liufei@lcx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