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12月底
聊城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整治的重点针对
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以及闯红灯、逆行、超速、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类重点违法行为
集中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驾乘人员首次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罚款20元
再次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罚款50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
监控抓拍、现场处罚、远程执法
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行为
予以处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最终的意义
头盔也许不大
却是生命的“守护伞”
为了自己,也为了家人
骑车上路,请戴好安全头盔
来源:“聊城交警”微信公众号
2025-10-10 17: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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