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承斌 通讯员 胜前)“您好先生,由于您未佩戴安全头盔,请靠边停车接受处罚。”10月22日,在开发区黄山路与滦河路路口,执勤交警对一位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作出上述处理。记者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了解到,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监控抓拍、现场处罚、远程执法等方式,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据了解,本次整治行动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集中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据悉,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首次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罚款20元,再次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罚款50元。
聊城交警提醒,头盔是生命的“守护伞”,为了自己为了家人,广大市民在骑乘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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