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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二批2025 “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5-09-19 1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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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阿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甘薯案

  2025年6月,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阿县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甘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东阿县某超市销售的甘薯(购进日期:2025年3月3日)进行抽检。2025年3月31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甘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查处段某经营以假充真的驴肉案

  2025年2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将段某经营以假充真驴肉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2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转办投诉线索,投诉人张某某反映其在拼多多店铺购买的驴肉,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委托检测机构对驴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店铺销售的驴肉检出猪源成份。经查,当事人销售假冒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由于销售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案例三: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5年6月,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山东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所检有效活菌数(cfu)项目不符合要求。经查,该批次微生物菌剂当事人共生产1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冠县清水镇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8月,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冠县清水镇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冠县清水镇某饭店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行菜品制售工作时使用的1瓶品牌彩针糖果(生产日期:2023年05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于当日立案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品牌彩针糖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购进单据,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查处聊城高新区某购物中心销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案

  2025年5月,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对聊城高新区某购物中心销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3月7日在聊城高新区某购物中心抽检的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上述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速冻调制食品)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聊城高新区发展保障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纪媛媛
校对:王鲁斌
审核:李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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