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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为居民就医再添一重保障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4-05-20 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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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视剧中,一旦主人公生病,有时就会出现这样的对话:“生了大病,我就不治了,把钱留给孩子”。现实生活中,为了帮助群众缓解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带来的经济风险,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医疗保障体系。

  “大病保险”的全称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参保人只要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即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不需另外缴纳其他任何费用。大病保险可在因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的费用进行补充报销。去年,我市一居民因脑溢血先后8次接受治疗,报销前医疗总费用29.8万余元,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医疗费降至10.2万余元,其中就是大病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我市现行的政策,居民大病保险对因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含个人首先自负)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40万元。具体来说,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0万元(含)—2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65%;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20万元(含)—3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70%;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0万元(含)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5%。使用特药(盐酸沙丙蝶呤片、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发生的医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报销比例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使用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的药品费支付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含)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根据我市2022年发布的《聊城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我市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实施大病保险倾斜制度,即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分别比我市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限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并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费用段的,在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地方就可以实现即时结算,自动享受相关待遇,无须专门申报。(鞠圣娇)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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