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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担保之责

来源:聊城晚报  2024-02-29 15: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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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克)

  “庄雪梅,男?男?”

  小李看着卷宗低头嘟囔:“怎么起了这名儿?我一开始还以为是个姑娘。”

  老刘抬起眼:“因为他长得有点‘娘’,同学总笑话他,所以他从小就自卑。唉,小孩子的恶意最直白最残忍。”

  “那人家也交了女朋友了,我看看,嗯,叫柳佳。”

  “没多长时间就散了,庄雪梅家里穷,他那点收入都不够自己吃饭的,柳佳应该是嫌弃他。”

  小李点点头,道:“那这就能说通了。他俩十年后又遇见,柳佳正处于困境,需要贷款找担保。庄雪梅为了显示自己混得好,二话不说就签了担保,还盖了公司的章。”

  “是啊,最后柳佳还不上钱跑路了,庄雪梅又没钱,想让公司兜着,公司的几个股东肯定不干啊。真是想得美!”

  “那最后谁赔呢?”

  “法律规定跟实际应用还不太一样,该赔的人没钱,咋办?这时候,就看这一串责任人中谁有钱了。”

  “哦。”

  微剧点评

  庄雪梅未依法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即以公司名义向他人签订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说,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步,先看公司有没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果有决议,则进行第二步,看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表决规则。如果符合规定,那么法定代表人庄雪梅享有代表权,属于有权代表,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不符合规定,那庄雪梅的签字就属于越权代表,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柳佳已经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初步合理审查(此处的审查不要求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只要相对人对于公司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则推定柳佳为“善意”,即便股东或董事签字均是造假,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公司能证明柳佳知道该决议是伪造或变造的,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柳佳没有对决议尽到“表面审查义务”,即她压根就没有看到决议或者虽然看到了决议,但是决议未达到表决比例,并非有效决议,则推定相对人为“恶意”,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此时公司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由此可见,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最终是否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要看有无“表面”有效的决议。

  剧场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编辑:李明
校对:苏永乐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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