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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26-09-16 16: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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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全市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聊城市市场监管局现对教育培训广告发布作出如下提示:

  一、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广告业务,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名义发布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含有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四、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出现“保过”“保提分”“100%通过”“包工作”“官方指定”“押题准”“上岸率”等用语;

  五、不得虚构教师资质、伪造用户评价,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课程或礼品的,应明示品种、规格、数量及方式;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七、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八、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九、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十、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编造“考试难度加大”“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烘托紧张氛围,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

  十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

  各教育培训机构严格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教育培训广告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编辑:沈欣欣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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