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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聊城客户端  2024-12-17 09: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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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杜蕾,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景臣出席发布会并作了有关介绍。

  我市现存单株古树名木626株。其中,一级古树9株、二级古树136株、三级古树480株、名木1株,总体生长良好。虽然我市近几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保护意识不强、古树名木生存环境堪忧、有效保护不足等问题,亟须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古树名木加以保护管理。

  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原则,高质、高效、合力推进立法工作。在各方努力下,《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0月30日经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4条,从明晰古树名木范围、厘清部门保护管理责任、完善保护管理措施、列明禁止损害行为等方面,科学引导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

  明晰古树名木范围。《条例》明确我市古树名木定义为: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同时,为了培育古树资源,规定“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为“古树后备资源”,按照自愿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厘清部门保护管理责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以“城镇开发边界”为界,进一步厘清了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完善保护管理措施。《条例》将“完善保护管理措施”作为法规规范的重点,主要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实行分级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对名木和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对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对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一米。对于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遵循自愿原则。纳入保护名录的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保护措施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所有人、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第二,盘清古树名木资源,实行“一树一档”。建立健全古树名木巡查制度,规定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每年巡查一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巡查频次;同时,规定在巡查中发现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存在问题或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养护措施。明确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备资源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第三,坚持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明确不同情况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的确定。明确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则由养护责任人负责。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日常养护要求。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约定,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病虫害防治等日常养护工作,防止自然灾害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并避免不当用药、粗放式修复等破坏性保护情形的发生。同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级别、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补助,并无偿对养护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养护知识技能培训,为日常养护提供技术指导。

    列明禁止损害行为。《条例》详细列明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擅自迁移或者非法买卖、运输古树名木,剥皮挖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在古树名木上架设线缆,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八类行为。

  我市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倾倒污水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为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

  文/记者 林晨 图/马新涛

编辑:李明
审核: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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